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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鑑,網友評價,限量出售,

【Asllie】馬蘭柚木弧形板凳

 

  • 品號:4752545
  • 果斷耐用
  • 不容易變形
  • 天然環保

 

【時尚屋】艾略特餐椅(單只) C7-1020-7(免組裝 免運費 餐椅)

 

  • 品號:4759253
  • PU耐磨.耐水塗裝
  • 實木高品質
  • 整體的造型點綴視覺美感

 

【時尚屋】羅納餐椅(單只) C7-1022-3(兩色可選 免組裝 免運費 餐椅)

 

  • 品號:4759294
  • PU耐磨.耐水塗裝
  • 白楊木實木高品質
  • 整體的造型點綴視覺美感

 

 

【AKRACING】超跑賽車椅極速刺心款-GT330 SUPERSPORTS(賽車椅)

 

  • 品號:3555103
  • 靠背180度幾近平躺角度
  • 桶型賽車椅型
  • 人體工學腰部支持

 

【LOGIS】新魅影坦克主管椅-辦公椅-電腦椅

 

  • 品號:3503032
  • 厚實複層式車縫線椅背
  • 紅棕色皮高質感面
  • 銀黑強化尼龍腳

 

【LOGIS】新路易牛皮主管椅-辦公椅-電腦椅

 

  • 品號:3418885
  • 超厚座墊+複層式車縫線椅背
  • 銀黑強化尼龍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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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KRACING】AKRACING超跑賽車椅旗艦款-GT68 NINJA(賽車椅)

 

  • 品號:3258481
  • 氣壓調劑器起落設計,無段式傾仰
  • 創設計:靠背180度幾近平躺角
  • 五爪鋼鐵?:金屬烤漆材質

 

【AKRACING】超跑賽車椅(GT52 - Green Arrow)

 

  • 品號:3258476
  • 氣壓調劑器起落設計,無段式傾仰
  • 創設計:靠背180度幾近平躺角
  • 五爪鋼鐵?:金屬烤漆材質

 

【LOGIS】狄尼洛化妝椅-事務椅-書桌椅-電腦椅

 

  • 品號:3142464
  • 超寬舒適座墊
  • 氣壓升降椅
  • 皮革觸感柔細親膚
  • 黑/紅 時尚代表色
  • 電鍍鐵腳

 

【AKRACING】超跑賽車椅限量款GT993 Fast & Furious(紅)

 

  • 品號:3706192
  • 專用桶型賽車椅型打造
  • 亮面噴漆處置,耐腐蝕輕量化
  • 五爪鋁合金腳

 

【DFhouse】漢克高品質透氣舒適辦公椅

 

  • 品號:2609174
  • ◆鋁合金製椅腳,堅固耐用
  • ◆網布加上透氣皮,舒適支持
  • ◆支撐增強設計,保護腰部與脊椎

 

《DFhouse》亞歷斯多功能高級辦公椅

 

  • 品號:2356172
  • 造型人體工學透氣皮彈性佳
  • 不同身高坐姿調整高度
  • 調劑脊椎透氣舒適放鬆減壓

 

【凱堡】Gentleman彈力特網皮革坐墊機能椅

 

  • 品號:2366031
  • 特網彈力皮革坐墊
  • 美學盾牌型背框(可吊衣)
  • 新型氣墊式護腰墊
  • 鋁合金鐵腳& PU活動輪

 

【凱堡】豪大人造皮革主管椅

 

  • 品號:2383829
  • 人造皮革,好整理
  • 靠背傾仰固定&氣壓起落
  • 坐墊立體處置,久坐也舒適
  • 起落扶手,利用好利便
  • 台灣精品嚴製

 

DFhouse立體車線高背皮革辦公椅

 

  • 品號:2392333
  • ◆椅背高級透氣網彈性佳
  • ◆不同身高坐姿調整高度
  • ◆立體成型造型坐墊久坐不累

 

【LOGIS】威爾斯全牛皮主管椅-辦公椅

 

  • 品號:2515625
  • 兩層全牛皮高質感
  • 超厚座墊+白色雙道車縫線
  • 銀黑強化尼龍腳
  • 活動式皮革扶手
  • 適用木質地板PU輪

 

【Z O E】透氣皮革性能辦公椅

 

  • 品號:2521338
  • 一體成型粗框鞏固
  • 高級的透氣皮革
  • 超Q高密度泡棉
  • 椅背無段式傾仰+上下起落
  • 台灣製造~免組裝性能辦公椅

 

【DFhouse】蒙布朗雙背人體工學椅-全配(皮面2色)

 

  • 品號:2866812
  • ◆透氣皮面座墊與椅背
  • ◆背部貼心設計人體工學可傾仰
  • ◆雙背可服貼背部,舒適支持
  • ◆頭枕腰枕可自行替代

 

【AKRACING】超跑賽車椅旗艦款-GT99(Ranger-綠)

 

  • 品號:4616314
  • 靠背180度幾近平躺角度
  • 專業賽車椅鋼鐵骨架
  • 可調式PP軟質升降扶手

 

《DFhouse》透氣皮革懸吊式底盤辦公椅(高背款)

 

  • 品號:2329147
  • ◆立體造型皮革椅背包覆舒適好坐
  • ◆懸吊式彈性傾仰調整角度
  • ◆合金腳美觀耐用木質地板專用
  • ◆不同身高坐姿調整高度氣壓棒

 

【DFhouse】奧斯汀高級透氣皮辦公椅

 

  • 品號:2609186
  • ◆網布加透氣皮,透氣不悶熱
  • ◆柔嫩皮面坐墊,久做不痠疼
  • ◆支持增強設計,回護腰部與脊椎

 

【DFhouse】雷特高品質舒適皮革椅(2色)

 

  • 品號:2832958
  • ◆透氣皮革,氣質出眾
  • ◆全身包覆,完善支撐
  • ◆車縫線設計,優雅大氣

 

【DFhouse】夏卓3D高級雙背電腦椅(2款)

 

  • 品號:2833007
  • ◆夏卓3D高級雙背電腦椅
  • ◆背部貼心設計人體工學可傾仰
  • ◆另有皮坐墊與網布坐墊可選

 

【AKRACING】超跑賽車椅-GT08 X-Bow(賽車椅)

 

  • 品號:2833395
  • 通過SGS認證機構
  • 高背式設計,桶型賽車椅設計
  • 氣壓調整器起落設計,無段式傾仰
  • 內置賽車椅鋼鐵骨架
  • PU包邊輪不容易刮傷地面

 


備受矚目的亞洲首場同婚釋憲案,司法院今天下午4時公布748號釋憲文指出,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未使不異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涯之目標,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遠連系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同等權之意旨有違。有關機關應於本诠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幹功令之修正或制訂。

檢視相片
(同婚釋憲案成效出爐,大法官宣告民法違憲,應修法保障同性婚姻。獲知新聞的挺同團體齊聲喝彩)

釋字第 748 號 【同性二人婚姻自由案】全文以下

诠釋爭點
民法親屬編婚姻章,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糊口之目標,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連系關係,是不是違反憲法第22條保障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同等權之意旨?
诠釋文
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配合糊口之目的,成立具有密切性及排他性之永久連系關係,於此規模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同等權之意旨有違。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注釋意旨完成相幹法令之修正或制訂。至於以何種情勢告竣婚姻自由之平等珍愛,屬立法構成之規模。過期未完成相幹功令之批改或制訂者,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上開永久結合關係,得依上開婚姻章劃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管理成親挂號。

理由書

本案聲請人之一臺北市政府為戶籍挂號營業主管機關(戶籍法第2條參照),因所轄戶政事務所於打點溝通性別二人民申請之結婚挂號營業,適用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下稱婚姻章)劃定及內政部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台內戶字第1010195153號函(下稱系爭函,函轉法務部101年5月14日功令字第10103103830號函),發生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22條及第23條劃定之疑義,經過上級機關內政部層轉行政院,再由行政院轉請本院解釋。就婚姻章劃定聲請诠釋部份,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1款及第9條劃定符合,應予受理。另外一聲請人祁家威因戶政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度判字第521號判決(肯定終局判決)所合用之民法第972條、第973條、第980條及第982條規定,損害憲法保障之人格權、人性莊嚴、組織家庭之自由權,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22條、第23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劃定之疑義,聲請注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劃定符合,亦應受理。查上述兩件聲請案所聲請之解釋均觸及婚姻章劃定有無牴觸憲法之疑義,爰併案審理。本院並依大審法第13條第1項劃定,於106年3月24日行言詞沖突。
2
聲請人臺北市政府主張婚姻章劃定牴觸憲法第7條、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部門,其理由略稱:制止不異性他人民娶親,限制人民婚姻自由所含之成婚對象選擇自由。然其目的主要性、手段與目標之聯系關系性,均不足以合法化上開限制,與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不符;又以性偏向為差異待遇,應採取較嚴格之審查標準,制止溝通性別人民立室非為達成重要公益之本色關聯手段,是婚姻章相關劃定侵害人民受憲法第22條所保障之婚姻自由及第7條所保障之平等權等語。
3
聲請人祁家威主張民法第972條、第973條、第980條及第982條劃定牴觸憲法第7條、第22條、第23條及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規定,其來由略稱:一、婚姻自由是人民發展人格與實現人道尊嚴之根基權利,而選擇配偶之自由乃婚姻自由之焦點,受憲法第22條之保障,其限制應符憲法第23條之要件。然限制同性結婚既不能告竣主要公益目標,目的與手段間亦欠缺本色合法,違反憲法第22條及第23條劃定。2、憲法第7條所稱「男女」或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所稱「性別」,涵蓋性別、性別認同及性偏向,是以性傾向作為分類根本之差異待遇,應採較為嚴酷之審查基準;以限制同性結婚作為鼓動勉勵生育之手段,其手段與目標間亦欠缺實質聯系關系,應認違反同等權之意旨。3、憲法增修條則第10條第6項課予國度消弭性別輕視,積極增進兩性地位本色同等之義務,立法者本應積極立法保障同性成親權,卻恒久消極不作為,已組成立法怠惰等語。
4
關係機關法務部略稱:1、司法院大法官歷來解釋所認可之「婚姻」,均係指一夫一妻、一男一女之結合。「選擇與同性別者締成親姻之自由」尚難謂為憲法第22條所保障婚姻自由之範疇。有關同性伴侶之權益,宜循立法法式,採取恰當之法制化路子加以保障。二、民法係規範私家間社會交往之「社會自主立法」,親屬法制應尊敬其事實先在之特色,對於「婚姻上之私法自治」,立法機關自有充實之形成自由。有關婚姻之劃定,係立法者考量「一夫一妻婚姻軌制之社會秩序」,基於對婚姻制度之護衛所制定,具有保護人倫秩序、男女平等及養育後代等社會性功能,並延伸為家庭與社會之根本,目的洵屬合法,與維護婚姻軌制目的之告竣有公道聯系關系,並不是立法者之盡情。是婚姻章規定並未違憲等語。
5
關係機關內政部略稱:該部為戶籍挂號營業主管機關。娶親要件之審查係依據民法主管機關法務部之函釋意旨打點。至婚姻章規定是不是違憲,尊敬法務部之定見等語。
6
關係機關臺北市萬華區戶政事務所略稱:根據民法主管機關法務部之函釋,婚姻章劃定之婚姻,限於一男一女之結合關係。至此等劃定是不是違憲,似由大法官诠釋為宜等語。
7
本院斟酌全鬥嘴意旨,就聲請人聲請解釋婚姻章相幹劃定部份,作本錢解釋,來由以下:
8
查聲請人祁家威於75年間以「請速立法使同性婚姻合法化」為由,向立法院提出示威,經該院司法委員會全部委員會議計議,並參酌司法院代表意見(略稱:「……婚姻之連系關係,非單純為情慾之知足,此軌制,常還有為國家、社會供給新人力資本之感化,關係國家社會之保存與成長,此與性共同戀之純為滿足情慾者有別……。」)及法務部代表意見(略稱:「同性婚姻與我國民法一男一女結婚之劃定相違,其不但有背於社會仁慈風尚,亦與我國情、傳統文化不合,似不宜使之正當化。」)作成審查抉擇:「本案示威事項,無成為議案之必要……。」並經立法院75年第77會期第37次會議通過在案(立法院75年6月28日議案關係文書院總第527號、人民請願案第201號之330參照)。嗣祁家威向法務部及內政部請願未果。法務部於83年8月11日發布(83)法律決字第17359號函:「查我國民法對結婚之當事人必需為一男一女,雖無直接明文劃定,惟我國粹者對成親之界說,均認為係『以畢生共同糊口為目標之一男一女適法結合關係』,更有明言同性之連系,並不是我國民法所謂之婚姻者……。而我國民法親屬編之諸多規定,亦係建構在此等以兩性連系關係為根蒂根基之概念上……。從而,我國現行民法所謂之『娶親』,必為一男一女連系關係,同性之結合則非屬之。」(並拜見該部101年1月2日法律字第10000043630號函、101年5月14日法令字第10103103830號函、102年5月31日法令字第10203506180號函,意旨不異)祁家威於87年間向臺灣臺北處所法院要求解決公證結婚被拒,未提起司法搶救;於89年間再度向該院請求解決公證娶親遭拒,經用盡審級援助法式,向本院聲請诠釋。本院於90年5月以其聲請並未具體指明法院裁判所合用之功令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的地方,經過議定不受理。祁家威再於102年間至臺北市萬華區戶政事務所申請解決成親登記被拒後,提起行政爭訟,於103年9月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肯定後,於104年8月向本院聲請注釋。核祁家威向立法、行政、司法權責機關爭奪同性婚姻權,已逾30年。
9
次查,95年間立法委員蕭美琴等首度於立法院提出「同性婚姻法」草案,因未獲多半立法委員撐持,而未交付審查。嗣101年及102年間由婚姻平權活動集團研議之相關法令批改建議,取得立法委員尤美女等及鄭麗君等撐持,劃分提出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批改草案,及民法親屬、繼承編部門條則修正草案,首度交付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並召開公聽會聽取各方意見,終因立法委員任期屆滿而未能完成審議。105年間,立法委員尤美女等提出民法親屬編部分條則批改草案,時期氣力黨黨團、立法委員許毓仁、蔡易餘等亦別離提出分歧版本法案,於同年12月26日經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初審經由過程多個版本提案。惟什麽時候得以進入院會審查法式,猶未可知。核立法院歷經10餘年,還沒有能完成與同性婚姻相幹法案之立法程序。
10
本件聲請涉及同性性傾向者是否具有自主選擇結婚對象之自由,並與異性性傾向者同受婚姻自由之平等庇護,為極具爭議性之社會暨政治議題,民意機關本應體察民情,盱衡全局,折衝協調,合時妥為立(修)法因應。茲以立(修)法解決時程未可預料,而本件聲請事關人民主要根基權之保障,本院懍於憲法職責,參照本院釋字第585號及第601號解釋意旨,應就人民根基權力保障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等憲法根基價值之保護,實時作成有羁絆力之司法判斷。爰本於權利互相尊敬之原則,勉力決議受理,並定期行言詞沖突,就上開憲法爭點作本錢注釋。
11
按本院歷來說起「一夫一妻」、「一男一女」之相幹注釋,就其原因事實觀之,均係於異性婚姻脈絡下所為之解釋。例如釋字第242號、第362號及第552號诠釋係就民法重婚效率規定之例外情形,釋字第554號解釋係就通姦罪合憲性,釋字第647號诠釋係就未成立功令上婚姻關係之異性伴侶未能享有配頭得享有之稅捐優惠,釋字第365號诠釋則係就父權優先條目所為之注釋。本院迄未就溝通性別二人得否成親作成诠釋。
12
婚姻章第1節婚約,於第972條劃定:「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明訂婚約必需基於男女當事人二人有於未來成立婚姻關係之自主性合意。第2節結婚,於第980條至第985條規定成親之本色與情勢要件,雖未重申婚姻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締結,然第972條既劃定以當事人將來成親為內容之婚約,限於一男一女始得訂定,則成親當事人亦應作溝通之诠釋。再參酌婚姻章關於婚姻當事人稱呼、權力、義務所為「夫妻」之相對應劃定,顯見該章劃定認娶親限於分歧性別之一男一女之連系關係。娶親挂號營業中心主管機關內政部依民法主管機關法務部有關「婚姻係以畢生配合生活為目標之一男一女適法連系關係」之函釋(法務部83年8月11日(83)法令決字第17359號函、101年1月2日法律字第10000043630號函、101年5月14日法令字第10103103830號函、102年5月31日法律字第10203506180號函參照),函示處所戶政主管機關,就申請結婚挂號之個案為情勢審查。處所戶政主管機關因此否准溝通性別二人立室挂號之申請,致不異性別二人迄未能成立功令上之婚姻關係。
13
適婚人民而無配頭者,本有成親自由,包括「是不是成親」暨「與何人成婚」之自由(本院釋字第362號诠釋參照)。該項自立決議攸關人格健全發展與人道尊嚴之保護,為重要之根基權(a fundamental right),應受憲法第22條之保障。按相同性別二人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標,成立具有密切性及排他性之永遠結合關係,既不影響分歧性別二人合用婚姻章第1節至第5節有關訂婚、結婚、婚姻通俗效力、財產制及離婚等劃定,亦未改變既有異性婚姻所建構之社會秩序;且溝通性別二人之婚姻自由,經法令正式認可後,更可與異性婚姻配合成為穩定社會之磐石。復鑑於婚姻自由,攸關人格健全成長與人道莊嚴之保護,就成立上述密切、排他之永遠結合之需求、能力、意願、渴望等心理與心理因素而言,其不行或缺性,於同性性傾向者與異性性傾向者間並無二致,均應受憲法第22條婚姻自由之保障。現行婚姻章劃定,未使不異性別二人,得為經營配合生涯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連系關係,顯屬立法上之重大瑕疵。於此規模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之意旨有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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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第7條劃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層、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本條明文揭露之5種制止輕視事由,僅係例示,而非窮盡羅列。是如以其他事由,如身心障礙、性傾向等為分類標準,所為之差別待遇,亦屬本條平等權規範之規模。
15
現行婚姻章僅劃定一男一女之永久結合關係,而未使相同性別二人亦得成立相同之永久結合關係,係以性偏向為分類標準,而使同性性偏向者之婚姻自由受有相對晦氣之差別待遇。按憲法第22條保障之婚姻自由與人格自由、人道尊嚴密切相幹,屬主要之基本權。且性偏向屬難以改變之小我特徵(immutable characteristics),其成因可能包括生理與心理身分、糊口經驗及社會情況等(註1)。今朝世界衛生組織、汎美衛生組織(即世界衛生組織美洲區就事處)(註2)與國內外重要醫學組織(註3)均已認為同性性傾向本身並非疾病。在我國,同性性偏向者曩昔因未能見容於社會傳統及風俗,致曆久受禁錮於暗櫃內,受有各類事實上或司法上之排斥或歧視;又同性性傾向者因生齒佈局身分,為社會上孤立阻遏之少數,並因受呆板印象之影響,久為政治上之弱勢,難期經過一般民主法式扭轉其法律上劣勢地位。是以性偏向作為分類標準所為之差異待遇,應合用較為嚴厲之審查標準,以判斷其合憲性,除其目的須為尋求主要公共利益外,其手段與目標之殺青間並須具有本色聯系關系,始契合憲法第7條保障同等權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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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國家立律例範異性婚姻之事實,而構成婚姻軌制,其考量身分或有多端。如認婚姻係以保障繁衍兒女之功能為考量,其著眼固非無據。然查婚姻章並未劃定異性二人成婚須以具有生育能力為要件;亦未劃定成婚後不克不及生育或未生育為婚姻無效、得撤消或裁判離婚之事由,是繁衍兒女顯非婚姻不成或缺之要素。相同性別二人世不克不及天然生育後代之事實,與分歧性別二人世客觀上不克不及生育或主觀上不為生育之結果不異。故以不克不及繁衍後代為由,未使溝通性別二人得以成婚,顯非公道之不同待遇。倘以婚姻係為保護基本倫理秩序,如結婚年紀、單一配頭、近親禁婚、忠貞義務及扶養義務等為考量,其計慮固屬合法。惟若允許溝通性別二人得依婚姻章本色與情勢要件劃定,成立法令上婚姻關係,且要求其亦應遵照婚姻關係存續中及終止後之兩邊權力義務規定,其實不影響現行異性婚姻制度所建構之根基倫理秩序。是以維護根基倫理秩序為由,未使溝通性別二人得以娶親,顯亦非公道之不同待遇。凡此均與憲法第7條保障同等權之意旨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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慮及本案之複雜性及爭議性,或需較長之立法審議時代;又為避免立法延宕,導致規範不足之違憲狀態無限期延續,有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注釋意旨完成相關司法之批改或制定。至以何種情勢(例如批改婚姻章、於民法親屬編另立專章、制定稀奇法或其他形式),使溝通性別二人,得為經營配合生活之目標,成立具有密切性及排他性之永久連系關係,殺青婚姻自由之平等護衛,屬立法構成之規模。過期未完成功令之批改或擬定者,溝通性別二人為成立以經營配合生涯為目標,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連系關係,得依婚姻章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管理立室挂號,並於挂號二人世發生法令上配偶關係之效率,行使配頭之權利及承擔配頭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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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婚姻章有關異性婚姻制度之當事人成分及相關權力、義務關係,不因本诠釋而改變。又本案僅就婚姻章規定,未使不異性別二人,得為經營配合糊口之目標,成立具有密切性及排他性之永遠結合關係,是否違反憲法第22條保障之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之平等權,作成诠釋,不及於其他,併此指明。

聲請人臺北市當局另以系爭函有違憲疑義聲請诠釋部門,經查該函為內政部對於臺北市當局就所受理不異性別二人申請結婚登記應否准許所為之個案函復,非屬命令,依法不得為聲請憲法注釋之客體。依大審法第5條第2項劃定,應不受理,併予敘明。

另外,大法官黃虹霞提出部門分歧定見書、吳陳鐶提出不同定見書。

檢視相片
(備受注視的同婚釋憲案,司法院大法官會議3月24日召開憲 法法庭,就同志婚姻議題進行言詞申辯。聲請人祁家威 (中白衣者)出席/資料照片)

這起釋憲案原由於「台灣首位公然出櫃者」祁家威與男伴,民國102年3月,到台北市萬華區戶政事務所登記立室被駁回,經行政訴訟後敗訴定讞。

祁家威認為,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使同性別二人世不能成立功令上婚姻關係」有違憲之虞,聲請釋憲。身為戶政主管機關的台北市當局民政局,為關心同志權益,對相幹婚姻法令是不是憲法保障人民的自由權、同等權等問題,也聲請大法官注釋。

對此,大法官在3月24日召開憲法法庭,並就以下4項爭點進行討論:1.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劃定是否允許同性別二人立室?2.謎底如為否認,是不是違背中華民國憲法保障婚姻自由劃定?3.是不是違背憲法保障同等權意旨?4.如立法創設非婚姻的其他制度(如同性伴侶),是否合適憲法保障同等權及婚姻自由意旨?

另外,大法官黃虹霞提出部門分歧意見書、吳陳鐶提出不同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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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自: https://tw.news.yahoo.com/%E5%90%8C%E5%A9%9A%E9%87%8B%E6%86%B2-%E5%A4%A7%E6%B3%95%E5%AE%98%E9%87%8B%買到賺到,限量搶購,超值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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